封闭式基金的成立条件

2024-03-03 09:47:32 59 0

封闭式基金的成立条件

封闭式基金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募集资金,并在募集期结束后不再接受新的投资者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投资工具。它的设立条件在我国受到***证券监督管理***会的审查和批准。以下是封闭式基金设立的条件:

1. 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

封闭式基金的设立必须由主要发起人来发起并负责运作。主要发起人是指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法人机构。主要发起人必须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的经验,并能够提供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2. 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作为封闭式基金的运作机构,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信誉和声誉至关重要。这些机构必须确保以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遵守相关法规和道德规范。

3. 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成立要求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核准规模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募集需求,向***证券监督管理***会申请的基金募集规模。

4.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封闭式基金的设立需要提供足够的募集金额,以确保基金能够正常运作。根据规定,基金的募集金额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封闭式基金的设立需要有足够数量的份额持有人,以确保基金的多样化和分散化。根据规定,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不得少于1000人。

6. 基金的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封闭式基金的设立需要确定基金的合同期限,一般要求合同期限不得低于5年。合同期限是指基金从设立之日起到终止之日止的时间段,基金在合同期限内进行投资运作。

7. 募集期结束后不再接受新的投资者申购和赎回份额

封闭式基金在募集期结束后将不再接受新的投资者申购和赎回份额,这也是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主要区别之一。这意味着投资者只能在基金募集期内购买份额,并且在基金期限结束后才能赎回。

封闭式基金的设立条件包括主要发起人的经验和记录、机构的信誉和声誉、基金份额总额的达到和募集金额的要求、份额持有人的数量和基金合同的期限等。这些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封闭式基金的运作合规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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